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办理殡仪事宜的规定
(科大政发〔2011〕17号)
根据殡葬改革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凡本校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去世后,一律实行火葬,丧事从简办理。一切悼念活动或仪式必须在殡仪馆举行,不得在校内摆设灵堂和燃放鞭炮。
二、治丧办事机构
教职工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部门(离退休职工指离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部门)和离退休工作处或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家属运送遗体、宣传丧事办理规定、筹备有关治丧事务,并牵头联络有关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成立治丧委员会,操办有关治丧事务。一般情况下,逝者为厅级干部的,由主要校领导任主任;逝者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离休干部、处级干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任主任;逝者为其他职工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领导任主任。
三、讣告和悼念活动
(一)讣告
讣告由治丧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发布。讣告一般只在校内张贴,符合在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按规定办理。逝者亲友由其家属自行通知。
(二)告别仪式规格
逝者为厅级干部,告别仪式由副校级领导主持,主要校领导参加;逝者为离休干部、处级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主持仪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逝者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职称的,由人事处负责人主持仪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逝者为其他职工,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主持仪式。
(三)告别仪式程序
1. 介绍送花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加告别仪式的领导和来宾。
2. 全体肃立、默哀、奏哀乐。
3. 向遗体三鞠躬。
4. 向遗体告别。
(四)车辆使用
办理丧事活动的车辆由治丧委员会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本市区内的不超过8次,在长沙、株洲市区内的不超过4次,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经费
丧事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给家属,超支部分自理,殡仪馆的费用由亲属在丧葬费内开支。
五、其他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省市以上劳模、因公殉职或见义勇为去世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办理。
(二)教职工在外地去世的,按其规格和分工,组成精简的治丧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三)教职工亲属去世的,殡仪事宜主要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承办,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
(四)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办理殡仪事宜的暂行规定》(校办发〔2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