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湖南科技大学老年大学规章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程序制定,以老年大学名义公布,对老年大学各部门以及所有管理人员、教师和学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修改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湖南科技大学老年大学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通过。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国家法律、法规等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老年大学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切实维护老年大学全体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老年大学原则上应五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制度建设,根据需要,个别制度可及时补充、修改、完善。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立项、起草、审定、发布、执行、修改、废止。
第五条 制定新规章制度应填写立项申请表,明确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法律及政策依据、拟定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信息,经分管副校长同意,重要制度须经校长同意后,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校指定建立的规章制度,由指定部门填写立项申报表,直接立项、备案。
第七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起草部门应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利益相关群体和涉及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规章制度草案。规章制度草案不得与上位法、老年大学现行制度冲突。原则上规章制度草案应配套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 涉及多部门的规章制度,牵头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涉及部门意见,在草案形成时履行会签程序。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应经主管副校长初审,提交校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 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老年大学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是否正确处理老年大学、教师和学员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授权的范围。
(四)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是否与老年大学现行规章制度具有衔接性和协调性,是否存在冲突。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程序向校务委员会提报规章制度审议案。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征求湖南科技大学法律顾问意见后,成为老年大学正式规章制度。校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部门应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再次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校长是规章制度的最后把关人,应严格审查制度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到位,责任主体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第十三条 经校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校长签发,统一由老年大学办公室发文公布。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生效后,由校务委员会及规章制度涉及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制度及时提请修改:
(一)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修改规章制度个别条款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规章制度个别条款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三)对规章制度应予以修改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关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严重不适应学校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废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应经过起草、审定、发布、执行程序方可生效。规章制度的废止,如有替代制度,按替代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如直接废止的,由起草部门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原则上应通过该规章制度的会议审议后方可废止。起草部门应在会议上说明废止的理由。会议决定废止规章制度的,由原发布机构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