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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 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管理、收入和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内部财务清算和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统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统一是指统财经 方针政策一财计划统一务规资源调配一财会业务“集中管理”是指财务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权。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各类经费、资金的计划与管理。科学筹集和调度资金,保障学校各类事业顺利发展。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责学校票据管收费管理日常收支业务和会计核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四)根据学校规定,参与学校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借贷、基建、维修、设备家具购置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分析、核算与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六)贯彻档案管理法规,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二级财务机构的增设。确需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由财务处论证和财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一)部门领导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配备持有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

(三)建立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学校在财务处和相应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实行委派。

第十二条 学校财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校级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分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分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坚持一保运转,二保发展;坚持科学理财,突出重点;坚持刚性预算,规范预算管理行为,积极保障和推动学校事业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俭办学。

(二)精细预算。

(三)优先保障。

(四)收支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分为运转预算和发展预算。运转预算分为运转收入预算和运转支出预算,发展预算亦分为发展收入预算和发展支出预算。运转收入来源为:经常性财政拨款、学生学费收入的大部分;发展收入的来源为:财政专项拨款、学生学费收入的小部分、学生住宿费收入、独立学院的上缴收入和银行借款。运转支出是指常规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的支出;发展支出是指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建设、基本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需要的支出。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其编制流程如下:

(一)校属各部门须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报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汇集以作为编制校级预算的依据。

(二)财务处会同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拟定学校综合预算草案,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查后,提请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预算经校党委会决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学校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核学校第一次预算上报情况的批复意见后,应积极按要求进行预算调整,形成第二次预算方案,经校党委审批后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第二次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校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学校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根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向学校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单,以便有关部门知晓情况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凡基建、大中型维修、设备和家具购置、专项活动及其他需设专项管理的项目,均需先立项,保证专款专用,经费立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按预算类别和项目控制预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公用经费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分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其他收入预算项目偏离实际收入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分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财务处于预算年度内的10月31日前,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按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七大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核算,并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部门收取。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除校内法人单位外,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内部结算票据。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运转支出和发展支出两大类。

(一)运转支出,即学校开展常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各种奖金、社会保障费等。

2.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3.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助、助学金等。

(二)发展支出:即学校为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办学水平而发生的支出。

1.学科建设支出:包括学科建设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各类重点学科(专业)经费等。

2.人才引进与培养支出:包括人才引进安家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在职教师进修和读硕、读博经费等。

3.实验室建设支出:包括共建实验室项目支出和共建基础设施支出。

4.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征地、建筑、修缮的支出。

5.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支出。

第三十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不得开支。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 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领导、民主理财的“两人签批、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机制。学校预算内经费和已立项专项经费的财务借款和报销审批签字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单张票据金额达到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张票据金额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和分

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必要时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日常开支的职工工资、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工会经费,在严格按上级和学校规章制度核定标准和金额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对增收节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六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一)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置学科建设基金、教学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出版基金等专项基金。

(一)教学发展基金是按照学校教学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学方面的重点建设、教学成果奖励等的资金。

(二)科研发展基金是按照学校科研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扶持学校基础科研、科研成果奖励的资金。

(三)产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校办产业上缴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扶持困难企业发展、产业成果奖励的资金。

(四)出版基金是指按照期刊社上交学校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期刊社出版资金不足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要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从借款日起的三个月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过期不 结算的,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津贴中扣回。

第四十五条 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 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校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共同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金额账,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资产实物账。两个部门每年都要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固定资产的管理详细规定见《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 法》。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第四十八条 凡占用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校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校长审查后,由校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财务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

第五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学校和校属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减少、杜绝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的现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会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校长审核后上报有关分管部门审查。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应定期撰写学校综合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 后引起的决策失误。

第五十七条 根据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第六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一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审计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 见并向上级分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 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 各种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117 号)同时废止。